男女双方分手的话,作为女方总是会感觉我们的青春都花在这个男性身上,感觉他们应该为其负责,最容易见到的方法是需要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甚至还是强迫男方签订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其实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女方可能感觉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可以锁住男性的心,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日常如此的例子并不少见。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友关系。双方于2006年认识,后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15日,应赵女需要,王男书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男朋友王男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回生活费100元,从2012年11月15日生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需要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男方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更多的是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即王男基于与赵女的恋爱关系承诺免费给付赵丽45万,并不是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质给付该款项之前,王男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男方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青春损失费只存在道德上的一种说法,法律并无有关法律保护,所以男方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赔偿问题最好还是不要以协议来要挟一方,但,假如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等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时最好可以找个分手费专业的律师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