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特殊,就是它不是发生在所有些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只存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处置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主要使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方法。这种混合诉讼具备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觉得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不同:
1.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2.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赔偿能力的不可以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以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我们的劳动收入赔偿。
3.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4.一同犯罪中,将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同被告人,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用途,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假如有些一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6.实行中,如遇见特殊状况判决没办法实行,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实行,即不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