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上,每一个人的传记可以自己写,如果自己动笔不了的还可以找人代写。但由于个人传记是依据自己历程纪实的,找人代写的话,有的人就没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其实,在著作权法上,代写传记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所谓的著作权的权利人包含作品作者,或者其他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者。
不过,找其他人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归属,事实上得按如下确定:
1、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权属。即传主与执笔人之间就著作权权属问题的约定可以直接决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依据署名确定权属。传记类文学作品虽有其特殊属性,但归根结底还是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传主和执笔人就权属无约定的状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也即国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没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参照适用合作作品权属的规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总是是传主本人进行讲述并提供资料和线索,再由执笔人进行整理、分类和集中写作。
按规定,个人传记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执笔人和传主本人一同享有。没参加创作的人,就不可以成为合作作者。对于个人传记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其实,代写个人传记的,如果在刚开始就没说了解,那样后面对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就会不少。实质中,假如由于传记的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的可以双方调解,也可以参考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书面协议,也没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约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的,建议最好就找个专业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