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经协商一致,就能订立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样也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清楚的,视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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