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男子王某某与生产打印机墨水的葛某某(另案处置)在一次打印行业交流会上结识,得知他们生产的“Epson”“Canon”品牌墨水拿货价格仅5.5元至9元一支,王某某判断此类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墨水。
然而,王某某在明知该墨水系假冒“Epson”“Canon”注册商标的状况下,仍从葛某某处拿货,并宣称为“工厂库存库存”,然后以8元至16元一支的价格供应。
通过微信,王某某的顾客不只遍布全国,还有外国商人。为了“做大做强”,他把我们的女朋友韩某某(另案处置)也拉了进去,负责从浙江慈溪的仓库发货。
2022年5月31日,浙江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仓库现场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带有“Epson”“Canon”品牌商标的打印机墨水7000余支,后经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安机关顺藤摸瓜,8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墨水金额共计45.92万元,非法获利12.2万元。
法院判决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别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本案系一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用途,为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具备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