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债务如何解决?日前,山东文登法院在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强制实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为当事人追回26万元欠款。
威海高区初村镇长夼村村民孙某开办了一处收奶站,与文登市界石镇蒿耩村的张某形成了交易牛奶合同关系,约定由孙某集中回收周围几个村的牛、羊奶卖给张某,然后由张某卖给文登某乳品厂。因为孙某的收奶价格合理,付款准时,得到海量奶民的交口称赞,收奶站点一度买卖兴隆。然而,张某长期欠付孙某奶款,到,已拖欠26万元,致使孙某不可以准时将奶款发放到奶民手中,引起奶民不满,不少奶民离开其站点,导致收奶站买卖冷落,很难维继,面临破产。,孙某将张某告到法院,需要张某偿还其奶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张某于?年十月十日前付清奶款的调解协议,但张某没按协议偿付欠款。孙某遂于同年十月14日向法院提出实行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的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公告后的15日内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务,不能向被实行人清偿;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公告后的15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实行。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文登某乳品厂拖欠张某奶款是致使张某不可以偿付孙某奶款的重要原因,即张某对文登某乳品厂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依法公告文登某乳品厂将拖欠的奶款26万元直接偿付给原告,但文登某乳品厂在法按期限内既没履行偿还义务也没提出异议,在多次劝说无效的状况下,法院依法对文登某乳品厂进行了强制实行,最后使孙某一次拿到了26万元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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